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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李侑宸
熊映筌
傅美燕
前列李侑宸、熊映筌、傅美燕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434號裁定附表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然原告未附附表,亦未載明本票債權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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