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補,130,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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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被 告 方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基平

被 告 UNM Rainforest Innovations


法定代理人 Elizabeth J. Kuuttila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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