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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蔡秋雄
蔡李杏鈺
前列蔡秋雄、蔡李杏鈺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栗林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玖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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