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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96萬6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49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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