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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柯明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北市東方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騰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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