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補,150,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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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李侑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逸杰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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