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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楊長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美芳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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