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補,172,2021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欣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4,8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