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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欣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4,8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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