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補,181,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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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朱永煇
代 理 人 林夏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紀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柒佰肆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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