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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朱俊麟
朱世麟
前列朱俊麟、朱世麟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錦良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標的價額,並按系爭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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