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4號
原 告 潘淑媛(Suzanne Chen)
潘椿媛(Chun Yuan Debbie Pan)
潘鶯媛 (Pan Ying-Yuan、Christina Ma)
潘文媛(Pammy Wang)
兼上四人共 潘裕民
同訴訟代理 號17樓
人
原 告 潘裕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被 告 余成發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
甘綝律師
被 告 余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查明於100年至110年耕作期間,有無辦理系爭地號土地休耕補助、轉作,或申請停灌補償情事,並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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