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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彭幼丹
被 告 陳世凱即陳宗敏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5,253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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