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訴,149,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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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謝文明
被 告 宋志鴻
廬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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