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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瑞婷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寶治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通知,限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3,127元,此項通知已於110年1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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