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訴,89,2024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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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訴訟代理人 古旻書律師
被 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二十至二十二行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伍佰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零肆拾元由被告負擔柒仟伍佰肆拾捌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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