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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7號
原 告 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宏總航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宏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晶
訴訟代理人 蓋威宏律師
林鼎鈞律師
被 告 胡興華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律師
被 告 杜侑達
向芯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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