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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輔宣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陳肇榆
相 對 人 陳王桂蘭
關 係 人 陳瑞勲
陳俊男
陳愛荊
陳秀絨
陳秀鍛
上列當事人間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王桂蘭(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陳肇榆(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陳王桂蘭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陳王桂蘭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輔助宣告之人,始得為輔助之宣告。
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家事事件法第178條第2項準用第167條定有明文。
再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
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
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準用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第1款至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因老化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顯有不足,爰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伊為輔助人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罹患輕度失智症,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等情,有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9頁)。
又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會同鑑定人林正修醫師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鑑定結果認:相對人有失智症,語言及認知功能部分退化,綜合相對人的精神狀態、日常生活功能、家庭事務及財務處理能力,研判目前相對人情況(失智症),致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顯有不足,符合輔助之宣告等語,有林正修診所111年1月10日家鑑111004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可參(見本院卷第67頁至第73頁),綜合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因失智症,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相對人之配偶已歿,聲請人、關係人陳瑞勲、陳俊男、陳愛荊、陳秀絨、陳秀鍛(下分稱其名)為其子女,有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可參(見本院卷第10頁、第21頁至第29頁、第77頁至第79頁),堪可信為真正。
又聲請人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相對人、陳瑞勲、陳俊男、陳愛荊、陳秀絨、陳秀鍛均表示同意,有訊問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97頁至第100頁),則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無不妥。
至陳秀絨稱:父親死後,其他兄弟把土地過戶給陳瑞勲,陳瑞勲有說租金給相對人收,但實際上沒有等語,惟此與聲請人能否考量相對人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以協助相對人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之法律行為、是否適宜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無涉,併予敘明。
㈢參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至親及其意願,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開規定選任之。
四、另按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㈠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㈡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㈢為訴訟行為。
㈣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㈤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㈥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㈦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另法院為輔助宣告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對其財產仍具處分權能,輔助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事件對於輔助宣告之人之行為具有同意與否之權限。
從而,本件輔助人無須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本院自無需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此敘明。
五、據上結論,本件聲請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家 事法 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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