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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輔宣字第6號
聲 請 人 戴祥志
(下稱聲請人)
代 理 人 鄭三川律師(法扶律師)
關 係 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又本件應提出聲請人之父母親戴榮杜、戴林益妹及所有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說明聲請人是否未婚、無子女;
另日後本件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8千元,均此附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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