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原 告 陳儷文
吳麗純
葉慧珊
王樂貞
陳貴發
林欣儀
賴東隆
黃溎芬
林晅鋌
吳佳珍
張方靜
黃玲珠
黃妙妧
蔡秀媛
李璦蓉
張彥博
李聆玲
李雅蘭
李新琦
許素馨
追加原告 劉靜燕
巫麗佳
劉符玉奉
程美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彭聖超律師
被 告 秦庠鈺
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律師
尹良律師
複代理人 孫穎妍律師
被 告 袁建業
劉寶春
李訓志
洪淑美
路得健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
人 黃瑞蘭
被 告 胡信舜
胡育誠
訴訟代理人 黃瑞蘭
被 告 劉慧雯
吳麟晟
林碧貞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劉元皓
劉淑明
林嘉清
林玳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淑明
被 告 林紘義
何宇羚
群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宇羚
被 告 黃鼎益
前列林紘義、何宇羚、群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何宇羚、黃鼎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被 告 伍靜純
陳碧戀
邱桂惠
謝絜戎
陳雅育
鄭美華
謝欣祐
訴訟代理人 謝絜戎
承受訴訟人 何冠明(何宗龍之承受訴訟人)
何梓華(何宗龍之承受訴訟人)
何婕瑜(何宗龍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洪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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