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原 告 陳儷文
原 告 吳麗純
原 告 葉慧珊
原 告 王樂貞
原 告 陳貴發
原 告 林欣儀
原 告 賴東隆
原 告 黃溎芬
原 告 林晅鋌
原 告 吳佳珍
原 告 張方靜
原 告 黃玲珠
原 告 黃妙妧
原 告 蔡秀媛
原 告 李璦蓉
原 告 張彥博
原 告 李玲聆
原 告 李雅蘭
原 告 李新琦
原 告 許素馨
原 告 劉靜燕
原 告 巫麗佳
原 告 劉符玉奉
原 告 程美雲
以上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彭聖超律師
被 告 秦庠鈺
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律師
尹良律師
複代理人 孫穎妍律師
被 告 袁建業
被 告 劉寶春
訴訟代理人 邱翊庭律師
被 告 李訓志 住○○市○○區○○路00號(遷出國 外)
被 告 洪淑美
被 告 路得健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瑞蘭
被 告 胡信舜
被 告 胡育誠
訴訟代理人 黃瑞蘭
被 告 劉慧雯
被 告 吳麟晟
被 告 林碧貞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劉元皓
被 告 林嘉清
被 告 林玳弘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淑明
被 告 群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宇羚
被 告 林紘義
被 告 黃鼎益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被 告 伍靜純
被 告 陳碧戀
被 告 邱桂惠
被 告 陳雅育
被 告 鄭美華
被 告 謝欣祐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謝絜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李聆玲」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玲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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