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重訴,231,2023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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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原 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蔡宜靜律師
被 告 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當豪

訴訟代理人 陳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國家及科學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記載,應更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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