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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原 告 泉創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泉仁
訴訟代理人 顏心韻律師
被 告 穎銳生醫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棻玉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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