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除,219,2021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黃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X-3745-3 1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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