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除,22,2021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亞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祺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001 大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德堅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 108年12月31日 215,222元 Z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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