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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林政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股票 110年度除字第0002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38806-8 1 1000 002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X-3802-1 1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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