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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呂玉玲即郭廷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1 1000 0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0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0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8-NX-74216-8 1 254 000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1 313 0006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1 220 0007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374 0008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324 0009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122 0010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651 001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629 001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544 001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829 001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001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0016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0017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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