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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周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001 鄭玲斐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光分社 109年10月10日 48,669元 U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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