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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楊麗真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該紙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9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景琴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001 新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陳文賢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城分行 109年8月31日 10,000元 A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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