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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楊恕即楊東璽之繼承人
楊明即楊東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股票 110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X-15333-7 1 370 0002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X-18607-0 1 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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