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李素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1 245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