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除,39,202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林衍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001 武瀚有限公司張仲文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 103年4月11日 15,000元 A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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