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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楊成福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景琴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1 1000 0002 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1 1000 0003 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1 1000 0004 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1 1000 0005 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1 1000 0006 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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