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除,41,202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許櫻瓏即龍江興南北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001 謝國榮 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中正分行 109年10月12日 455,200元 R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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