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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黃緒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蔡定福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民生分社 109年9月30日 40,950元 Q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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