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除,5,2021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幼兒園即黃麗芬

代 理 人 葉稚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幼兒園黃麗芬 台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 民國 109年5月25日 新臺幣 15,000元 SC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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