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其謀
相 對 人 陳何木俤
關 係 人 姚嘉儷
張蘭英
張文斌
張文春
劉劍正
劉君正
劉英正
劉珊妤
陳宥樺
陳博剛
陳博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何木俤(女,民國0年00月00日生,最後籍設新竹縣○○鄉○○村○○路0段000巷0號〈新豐鄉戶政事務所內〉,最後居所:新竹縣○○鄉○○村○○000○00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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