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亡,16,2022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其謀


相 對 人 陳何木俤




關 係 人 姚嘉儷

張蘭英

張文斌


張文春

劉劍正

劉君正

劉英正

劉珊妤

陳宥樺

陳博剛


陳博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何木俤(女,民國0年00月00日生,最後籍設新竹縣○○鄉○○村○○路0段000巷0號〈新豐鄉戶政事務所內〉,最後居所:新竹縣○○鄉○○村○○000○00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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