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亡,24,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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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吳淑珠

相 對 人
即失蹤人 吳旗春

關 係 人 劉梅香

吳淑月

吳文進

吳文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吳旗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住所:籍設新竹市○○里○○路0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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