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促,1971,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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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971號
債 權 人 彭淑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昶佑即林新來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對被繼承人林新來有新台幣二十萬元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雖提出補正狀,陳明本票遺失,僅保留土地權狀云云。

惟債務人僅於繼承林新來財產範圍內對債權人連帶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無權請求債務人以固有財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

本件債權人逕請求債務人給付被繼承人之欠款,於法無據。

另債務人林佳均遷出國外,本件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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