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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060號
債 權 人 許春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家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提出任何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1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補正通知已於111年7月31日送達,債權人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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