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090號
債 權 人 勤揚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債 務 人 合立安自然農產商行即楊竣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立安自然農產商行即楊竣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聲請狀末僅有楊家雯之簽名,並無債權人之簽章,債務人之名稱亦與公示資料有異,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㈠提出勤揚聯合記帳士事務所之登記公示資料、㈡債權人事務所若為合夥,請具狀增列公司法定代理人,並於支付命令狀末具狀人欄位蓋事務所章、㈢債務人應更正為「楊竣顯即合立安自然農產商行」。
此項通知於同年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對上開事項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