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促,2318,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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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31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一化工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無非以債務人收受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9375號執行命令後未依執行命令辦理為據。

惟查,本件債務人為執行程序之第三人,對於執行命令未依執行命令履行,僅生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得向執行法院聲請逕向第三人強制執行之權利,並非對債務人取得債權,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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