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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703號
債 權 人 彭琴篟即新豐菓菜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安昇即安心菓菜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表明債務人可得特定之身分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確認李安昇即安心菓菜行商號及負責人資料、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商號登記資料,此項通知於同年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對上開事項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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