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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3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田祐東
李靜宜
田瑞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零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田祐東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靜宜、田瑞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47,93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田祐東自民國110年06月2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30,91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李靜宜、田瑞旭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
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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