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促,3326,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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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332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務 人 高貴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高貴家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玖拾伍萬元整;

(2)伍萬元整,以上二筆借款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110年4月27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27日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隨時浮動加碼,利率計算方式如貸款契約所載。

上述之借款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十一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並持有債務人簽立之貸款契約二紙為憑。

二、惟債務人高貴家僅繳納上述之借款本息(1)至民國111年5月27日;

(2)至民國111年9月27日即未再依約繳納,為此聲請人屢向債務人催討,然渠等對之置若罔聞,是則依據債務人所簽立之貸款契約之約定,前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共計積欠聲請人本金柒拾捌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應付清償之責任。

三、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審判程序之繁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限定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程序費用,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1年度促字第0033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0029元 高貴家 自民國111年0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2% 002 新臺幣36219元 高貴家 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0029元 高貴家 自民國111年0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6219元 高貴家 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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