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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梨修、陳建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梨修、陳建堂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戶籍資料於民國96年1月16日註記出境,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本件須向國外送達,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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