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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戴君哲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被 告 張志輝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暐駩
被 告 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輝等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0元【計算式:(2,100x1/3)=7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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