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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李幸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宏迪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貳佰肆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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