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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葉芷楹律師即理想門窗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壹拾壹年七月三十一日完結理想門窗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司字第7號裁定,選派為理想門窗有限公司(下稱理想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於110年6月25日聲請清算展延,已獲本院准予展延至111年1月31日,惟因理想門窗有限公司之清算作業,尚有剩餘財產分配各股東、清算更正、指定簿冊管理人等事宜,尚未終結,致迄今未能清算完結,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至111年7月31日等語。
三、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8年司字第7號、110年度司字第16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查後,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1年7月31日完結理想公司之清算,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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