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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號
債 權 人 熊城婉
債 務 人 簡弘恩即郭佳榮
債 務 人 興和開發有限公司即加倍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駿豪
債 務 人 羅韋傑即清松企業社
一、㈠債務人簡弘恩即郭佳榮、興和開發有限公司即加倍杰有限公司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3,947,114元,㈡債務人羅韋傑即清松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21,450元,均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至於聲請人請求其餘新台幣2,669,936元部分,因未釋明請求金額如何得出,又黃信智、張宇軒部分均未提出戶籍謄本,尚無法釋明管轄法院,上開部分之聲請均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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