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司促,4812,2022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1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楊蓮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楊蓮芳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09年4月20日撥付信用貸款60萬元整予相對人楊蓮芳,貸款期間7年,利率約定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6.44%機動計息(111年7月2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21%,計息利率為7.65%),按月計付;

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

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8條)。

三、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相對人IP位置,聲請人確與相對人楊蓮芳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

另由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自109年4月至111年5月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已詳盡舉證之責。

五、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1年5月20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451,896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8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1896元 楊蓮芳 自民國111年05月20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19日止 年息7.5% 001 新臺幣451896元 楊蓮芳 自民國111年06月20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0日止 年息9% 001 新臺幣451896元 楊蓮芳 自民國111年06月21日起 至民國111年07月20日止 年息9.012% 001 新臺幣451896元 楊蓮芳 自民國111年07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19日止 年息9.18% 001 新臺幣451896元 楊蓮芳 自民國112年0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65%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